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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释义
张梅根专业号 | 2024-12-19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释义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的行为,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定义与目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法律属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事不对人并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行政依据而不完全属于司法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属于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行政依据。

3、适用范围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所有存在行政裁量权的行政领域,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4、制定与管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规定权”而不是“设定权”。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不得超过上位法所设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意义与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防范执法腐败。

通过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该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还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各个领域,以下是其具体适用范围:

1、行政处罚领域

1.1罚款裁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细化不同档次的罚款金额标准。例如,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擅自改变林地面积数量、是否造成林地严重损毁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1.2没收财物裁量明确在何种情形下没收何种财物,以及没收财物的范围和程度。涉林案件中没收的财物,如非法来源的林木及制品包括:(1)盗伐、滥伐的林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中,所盗伐的林木会被没收。例如,有人未经许可私自砍伐他人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木,这些林木将被依法没收;(2)非法收购的林木: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1.3责令停产停业裁量: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整改难度等,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时长。

2、行政许可领域违反森林资源监督检查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违反林木种子管理规定:经营的林木种子存在包装、标签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且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等。

2.1许可条件裁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为笼统的许可条件进行细化。

2.2许可程序裁量:规范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如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2.3许可变更与延续裁量:明确许可变更和延续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规定,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已开工未完工、未开工、已完工等三种情况的行政许可是否延期,延期条件、程序。

3、行政征收领域

3.1征收标准裁量:细化各种税费等的征收标准。如在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林地的区位、林地地类等因素,确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标准。

3.2征收范围裁量:明确征收对象和范围的界定标准。例如,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中,确定哪些项目需要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不同建设类型的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领域

4.1强制措施裁量: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和期限。

4.2强制执行裁量: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程序。如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财物、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方式,并规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5、行政给付领域

5.1给付对象裁量:确定各类行政给付的具体对象和资格条件。5.2给付标准裁量:细化行政给付的金额、物资数量等标准。

6、行政确认领域

6.1确认条件裁量:对各种行政确认事项的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

6.2确认程序裁量:规范行政确认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等程序。如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核时间、公示期限等具体程序要求。

三、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措施

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下是具体介绍:

1、完善制度设计

1.1明确裁量标准制定主体:进一步细化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的情况。

1.2规范裁量标准制定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确保裁量权基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加强教育培训

2.1开展专题培训: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专题培训,使其熟悉制度内容和操作要求。培训内容可包括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原则、具体标准、典型案例分析等。

2.2强化法治意识教育:通过法治讲座、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3、强化监督考核

3.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的日常监督。如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行为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使裁量权的行为。

3.2加强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监督指导,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如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下级机关的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执法人员个人考核评价体系,与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挂钩。

4、推进信息公开

4.1公开裁量权基准文本: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具体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了解。如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等。

4.2公开裁量权行使过程和结果: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适当公开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说明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

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1定期评估: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收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每年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5.2及时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评估结果,及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四、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以下是主要的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方面

1.1裁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难题: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要制定出一套普适性强且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难度较大。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标准可能需要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如何精准确定这种差异缺乏明确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使得准确量化裁量因素存在困难,难以做到完全客观公正。

1.2制度协调性不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裁量权基准可能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的��况。例如,上级部门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较为笼统,下级部门在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与上级基准不一致的情况;不同部门对同一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规定不同,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

2、执行落实方面

2.1执法人员的理解与运用偏差: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实际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导致裁量权行使不当。例如,对裁量因素的考量不全面,只注重违法行为的后果,而忽视了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或者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过于机械,缺乏灵活性,不能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合理裁量。

2.2执法监督的有效性问题:内部监督往往存在人情因素干扰,难以真正做到严格监督;层级监督有时不够及时和深入,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行使情况掌握不够全面,监督效果不佳。外部监督方面,公众监督渠道虽然存在,但公众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了解有限,监督的积极性和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3、外部环境方面

3.1社会公众认知与参与度低:社会公众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知晓率不高,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和作用,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参与。同时,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有限,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制度建设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3.2外部压力与干扰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如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或政绩,要求对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也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在舆论的影响下不能严格按照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动态调整方面

4.1法律法规更新带来的挑战: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适应性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的行政事务和执法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有的市场监管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可能无法对这些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张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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